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程序,严格对外宣传工作纪律,把握对外宣传导向,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及省委宣传部有关对外宣传报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对外宣传包括:
1、社会新闻媒体、出版物反映学校或校内单位(集体)、师生个人相关内容的文字及图片性新闻(专题)报道、电视新闻(专题)录相片和广播新闻(专题)录音报道;
2、学校、校内各单位(集体)或师生个人参与社会新闻单位、出版物采编或制作有关涉及学校形象的新闻类或宣传类节目、栏目制作;
3、校内各单位采编、制作的向社会新闻单位或出版物投送的新闻类或宣传类作品;
4、各单位或个人通过单位网页、公共或个人博客、微博、QQ等,组织新闻发布会,参加有关展览会等,向外发布涉及学校工作或学校形象的消息、资料、图片等。
二、学校各单位(集体)或个人开展对外宣传工作,要严格贯彻团结、稳定、鼓劲原则,做到从正面宣传学校或本单位工作及成效。
三、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各单位(集体)或个人需要接受和联系新闻单位采访,参与新闻单位节目(栏目)采编、制作,对外投送有关新闻类或宣传类作品,均需事先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
四、学校重大活动、重要成绩或其它相关的对外宣传报道,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对重大、敏感问题、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矛盾和带来负面影响的其他问题,如确需接受采访或主动发布消息的,由校党委宣传部根据学校要求部署负责安排。未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
五、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实行分级审核把关制度。各单位的对外宣传稿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各班级的对外宣传稿件由辅导员、班主任审阅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学生社团(团体)的对外宣传稿件由指导老师审阅后报指导部门负责人审核。重要宣传稿件或其他重要宣传品需报校党委宣传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
六、各单位要增强对外宣传意识,积极提供新闻线索。须设兼职通讯员1名,负责做好学校或本单位安排的对外宣传活动的各项协调配合等工作。兼职通讯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七、各单位或个人需要联系邀请校外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需提前告知校党委宣传部,并说明采访报道的内容、时间、地点。重要采访报道须由校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八、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坚决杜绝虚假、失真报道。对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对于各级新闻媒体刊(播)发的或计划采编制作的批评性、监督类新闻消息,各单位应及时和校党委宣传部联系,主动向媒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切实维护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审核对外宣传作品时,要注意把握舆论导向是否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无抵触或违背,是否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其它秘密事项,预期的社会效果如何,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属直视图形作品,色彩是否和谐,影像是否清晰,主题是否突出;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是否充分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有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学校鼓励各单位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对于外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大学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