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各种报刊的管理,根据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局《关于压缩整顿内部报刊的通知》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各院、系,班、社团组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创办各种报刊。
二、创办各种报刊必须经过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办理报批手续,填写登记表。
三、申办报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遵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2.有明确的主管部门;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切实担负责任的指导老师。
四、各种报刊原则上只在校内交流,一般不得与校外单位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