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内刊物管理的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6-24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各种报刊的管理,根据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局《关于压缩整顿内部报刊的通知》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各院、系,班、社团组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创办各种报刊。

二、创办各种报刊必须经过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办理报批手续,填写登记表。

三、申办报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遵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2.有明确的主管部门;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切实担负责任的指导老师。

四、各种报刊原则上只在校内交流,一般不得与校外单位交流。